各有关单位:
根据娄底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2025年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抽查发现问题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要求,经我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审查确认,《关于印发〈新化县公办养老机构激励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24〕42号)文件中,关于“仅对公办养老机构实施财政奖励”的相关条款,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确保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经研究,决定如下: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新化县公办养老机构激励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24〕42号)文件。
特此通知。
新化县民政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