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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策丨娄底:关于印发《娄底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民政局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娄底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民政局 娄底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娄底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娄底市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化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普惠支持型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户籍且入住我市辖区内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和普惠支持型民办养老机构的60周岁以上人员。

第四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市场平等竞争原则。

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

(一)养老机构星级等级评定为一星级(含)及以上,服务质量必须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 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和《湖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二)养老机构须持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纳入金民工程系统、安联网监管范围;

(三)根据《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 T 187—2021)要求,按照失能等级和入住人数配齐养老护理员人数;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并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四)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欺老、虐老现象及非法传销、不正当竞争、兜售保健品等违法问题;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相关保险购买率达到100%;

(六)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账目清晰;

(八)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需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服务协议。

(九)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以养老机构实际入住服务对象的人数、月数等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第七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按照自理、半失能、完全失能分别给予运营补贴。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完全失能老人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入院评估。民办养老机构每接收一名本市户籍入住养老机构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自理、半失能、完全失能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运营补贴。

第八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预算保障,娄底中心城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市、区财政按55:45的比例分担。县市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各县市区负责,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九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先服务后补贴,执行年度核算和补贴。

(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养老机构须每月5日前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送上月入住老人登记表,未报送月份不纳入补贴月数,次年3月底前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书面申请;

(二)每年3月底前,由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核定上年度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额度,于次年4月底前足额拨付至养老机构银行账户,并公示补贴情况。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金民工程系统中养老机构入住人员信息可作为运营补贴发放的依据之一,与每月书面上报数据保持一致,各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及时录入更新。未按规定上传入住老人信息的,不予计入当月的运营补贴。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确保备案承诺事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方可申请补贴资金。运营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养老机构需重新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申请。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机构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核查。

第十三条  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财政预算绩效指标挂钩机制,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入住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一)入住率指标。养老机构全年平均入住率比上年底下降20%以上的,扣减当年运营补贴的10%;

(二)服务对象满意率指标。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80%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三)运营安全指标。养老机构运营安全指标纳入一票否决事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欺老、虐老现象及非法传销、不正当竞争、兜售保健品等违法问题,视问题情形恶劣程度,取消1—2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养老机构要加强舆情管控,如在社会上造成不良舆情影响的扣减当年运营补贴的10%,如严重失控,造成重大舆情影响,取消当年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在中央、省、市主要领导检查中,养老机构如有被主要领导点名批评并指出该养老机构出现重大问题及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扣减当年运营补貼的10%:拒不整改的,取消当年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四)品牌影响指标。养老机构不参与养老机构星级等级评定,或未取得一星级以上评定等级的,不予补贴;

(五)诚信指标。凡发现养老机构有违诚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补贴的,一经核实,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运营补贴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视情况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医养结合指标。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未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服务协议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七)食品经营指标。养老机构内设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或由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供餐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八)其他指标。养老机构利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养老机构虚报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及下一年度运营补贴,并降低一个养老机构星级等级。运营补贴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全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娄底市民政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娄民发〔2024〕16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细则由娄底市民政局、娄底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娄底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2.娄底市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登记表

3.县市区养老机构在院老人补贴明细表

4.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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