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养老服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9日
湖南省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发〔2025〕32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湖南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安发〔2020〕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主体,是指在湖南省内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紧急重大事项和常规重大事项。紧急重大事项应在事发后或知悉后第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由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常规重大事项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四条 养老机构紧急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违法犯罪类:涉及涉老诈骗、虐待、遗弃老年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自然灾害类:因洪涝、山体滑坡、极端天气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公共卫生类:发生传染病疫情(含疑似病例)、群体性食物中毒(3人及以上)、生活饮用水污染导致人员不适(5人及以上)等严重损害或影响老年人健康的事件;
(四)非正常事件类:发生机构内非正常死亡事件(含疑似他杀、自杀)、暴力伤害(造成人员受伤)案件或其他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
(五)安全事故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因建筑坍塌、燃气泄漏爆炸、电线电器、特种设备(电梯、锅炉等)故障引发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运营异常类:养老机构突然停业歇业,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联、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等);
(七)舆情风险类:发生其他严重危及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或引发重大负面舆情传播事件。
第五条 养老机构常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运营调整类:日常运营管理发生重大调整(收费标准变更、场地租赁合同重大修改、产权纠纷、场地变更、重大债务风险等);
(二)服务风险类:日常服务质量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群体性举报投诉、服务纠纷或检查督导中发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等);
(三)涉外交流类:与境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包括与境外人士、社会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接受境外捐款资助等);
(四)权益保障类:其他涉及机构稳定运营或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情况(发生大规模服务合同变更、集中退费纠纷等)。
(五)其他类: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紧急重大事项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需包含: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或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进展、已采取处置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
第七条 常规重大事项发生或知悉后,养老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但须在障碍消除后24小时内及时补报,并书面说明延迟原因。
第九条 养老机构应严格落实本制度要求,履行报告主体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大事项信息,以及未按规定渠道、程序、时限报告以及拒不执行本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参照《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上报和处置养老机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或国家、省级层面应急预案对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