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住宅区和已建成住宅区配套建设养老 服务用房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工作,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根据《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岳 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住宅小区、 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住宅区配套 建设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居家 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上门服务、文 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的场所,主要包括街道综合 性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助餐点、 老年学校及其他形式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设施等。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未配套建设 或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置,在《岳 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配置到位。@湖南养老课代表
第五条 占地面积较小、户数不足百户的住宅区,可统筹多 个住宅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配建时,应当结合片区住 宅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5分钟社区生活圈” 进行统筹规划配建。
第六条 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 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分期开发的住宅区 项目,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成交付 使用,且不得拆分。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口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 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服务用房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 等内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其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指导养老服务用房建设。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 的规划条件时,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配套建设 养老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依据 规划条件,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相关要求写入供地方案,纳 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进行明确。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友龄咨询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在项目修建性详细规 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前,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签订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明确建设 内容、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违约 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城市公 共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42-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37-2007)《城市住宅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2018) 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科规〔2020〕7号)等 标准要求规划布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设 施统筹规划,集中或邻近设置。单独选址的养老服务用房项目, 应当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出入、 通风和采光条件较好、便于服务辖区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 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二)应建于方便老年人进出位置,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 安排在建筑的首层,安排在建筑二层以上(含)的应当设置无障 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不得分散配置。
(三)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 合理间距。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
(四)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 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 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出入口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 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编制新建住宅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步落实规划条件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 房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 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建筑与市政工 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 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 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应进行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养老服务用房达到简单 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 窗、厕所、水电气等设施齐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城市住宅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推进养老服务用房建 设,通过新建、改造等多种方式,补齐老城区和老旧小区养老服 务用房短板。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 学校、培训中心、宾馆、疗养院、医院、厂房等改造建设为养老 服务用房。探索允许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 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 服 务 。
第四章 验收、移交和管理
第十七条 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合验收,并通过建设、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居家养老服 务用房的住宅项目,不得通过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将 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和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在接收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补建、置换居家养老服务用 房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向辖区内民政部门报备,由民政部 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持移交协 议和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其他材料,对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一并申请, 按不动产首次登记将权属登记在接收单位名下。配套养老服务用 房的规划用途按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进行登记,在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记“养老服务用房”。
第二十条 不动产测绘机构进行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应 当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单独列项,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 位置和面积,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用于分摊 的公共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由政府主导新建、改建、购置、置换、腾退等 方式统筹配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根据投资来源等情况,由同 级党委、政府明确产权归属,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变更产 权关系的前提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 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当在建设 单位交付1年内投入运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无偿或者以成本价委托社会力量运营。 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作为运营方,为老 年人提供方便可及、安全可靠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配套养老服务用房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未经 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法规划配建、配置的 养老服务用房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拆除。依法拆除的,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以及就近补建的原则,并按照不低于原有 规模和标准补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加强住宅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工 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 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辖区实际细化具体办法,明确 任务分工和监管要求,加强配合和协调,依法依规处理不按有关 要求规划、设计、建设、移交和使用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的行为 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 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及建设情况进行 专项督查,重点清查自本《办法》施行后配套养老服务用房规划 布局、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四同步”要求(同步 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住宅区养老服 务用房补短板进展等情况,对存在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缓建、缩建、 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 督促整改到位。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岳阳市民政局、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民 发〔2021〕32号)同时废止。